1.未签定物业服务合同,但构成现实物业服务联系的,物业处理企业可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费——重庆悦来物业处理有限公司诉何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因不行归咎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因致使物业服务企业在无合同根据的状况下为业主供给了物业服务,业主享受了该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以存在现实物业服务联系为由,恳求业主付出物业服务费的,应予支撑,并参照政府规则的收费规范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规范来确认业主应当交纳的物业服务费。
案号: (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5547号
来历:公民法院事例选.总第94辑(2015.4)
2.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对整体业主具有束缚力——杭州钱塘物业处理有限公司诉王林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束缚力。物业服务的目标系小区整体业主,单个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实行所持贰言不能代表整体业主的定见,不足以作为单个业主不交纳物业费的合理理由。
案号: (2015)浙杭民终字第1704号
来历:公民法院事例选.总第94辑(2015.4)
3.工业园区内享有建筑物独立产权的企业仍受工业园区物业处理条例的束缚——厦门火炬集团物业处理有限公司诉厦门市兴致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相对关闭且独立的建筑物集群,如工业园区,尽管各个企业可自行建造或是托付建造必定规划的建筑物,并取得独立的产权,但其在该建筑物集群中,其与该区域内的配套公共设备和公共服务密不行分,故该企业与该建筑物集群的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法令联系应受工业园区物业处理条例束缚。
案号:(2014)厦民终字第1735号
来历:公民法院事例选.总第91辑(2015.1)
4.业主回绝交纳物业费应根据正当理由,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实行或实行合同存在严重瑕疵——厦门市创优物业处理有限公司诉庄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6条规则,业主回绝交纳物业费需求根据正当理由。司法裁判中对正当理由的确定要从严掌握,一般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实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许实行合同存在严重瑕疵。
案号:(2011)厦民终字第656号
来历:公民法院事例选.总第83辑(2013.1)
5.业主以未危害其他业主公共利益为条件使用建筑物专有部分的,物业处理企业无权干与——北京万通鼎安世界物业服务公司诉李嘉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业主合理使用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如未危害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应当遭到法令维护,物业处理企业不能干与。至于其是否违背城市市容处理的相关规则,应由行政机关判别处理。
案号:(2009)红民二初字第981号
来历:公民法院事例选.总第76辑(2011.2)
6.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与得票最多但未到达“双过半”的物业处理人签定的暂时物业处理协议有用——成都永诚物业有限职责公司诉江华社区业主委员会、第三人成都龙泉江华物业有限职责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物业处理条例》第11条、第12条的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处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即须到达俗称的“双过半”。可是当竞聘物业处理人均无法到达“双过半”时,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与得票最多的竞聘物业处理人签定的暂时物业处理协议应当为有用协议。
案号:(2009)成民终字第1161号
来历:公民法院事例选.总第75辑(2011.1)
7.物业交代是物业服务合同的附随职责——厦门海沧大永固大厦业主委员会与厦门海投物业公司物业服务案
本案要旨:物业交代是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停止后有必要承当的职责,该职责实际上即合同法所规则的“附随合同职责”,物业公司为实行该职责给业主形成危害的,应承当补偿职责。前期物业处理中,业主委员会未备案建立前,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停止仍应当实行交代职责,此刻,其应当将物业处理移交给托付人即开发商。
案号:(2009)民终字第22号
来历:公民法院事例选.总第73辑(2010.3)
8.业主委员会对外具有代表权,其决议对业主具有束缚力,业主委员会是否正确履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并不影响其对外代表权——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处理有限公司诉宁波市北仑加贝购物沙龙物业处理纠纷案
本案要旨:建造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定的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好的内容,一个物业处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施行物业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性和代表性决议了业主委员会具有对外代表权,业主大会或许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对业主具有束缚力,业主委员会是否正确履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并不影响其对外代表权。
案号:(2008)甬民三终字第518号
来历:公民法院事例选.总第71辑(2010.1)
9.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业主共有停车位进行处理的,不因处理行为当然取得收取停车费的权力——海安天宝物业有限公司诉徐培术、袁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商品房小区地上停车位,不论是规划停车位仍是暂时停车位,如设置在业主共有的小区地上,开发商与业主没有特别约好,又不能处理专有产权挂号,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则,应当归于小区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停车位进行处理是应尽的合同职责,不因处理行为当然取得收取停车费的权力。如其收费既无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又无停车位权力人的授权,业主以其私行扩展收费规模、违规收费为由抗辩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撑。
案号:(2018)苏06民终1076号
来历:公民司法·事例 2018.29
10.补充协议改变主合同条款,改变后特别条款与主合同其他一般条款发生抵触时,特别条款效能强于一般条款——辽宁安泰物业有限公司与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合同两边当事人经洽谈签定的补充协议,针对主合同中的某一条款内容予以改变,在改变后的特别条款与主合同中的其他一般条款呈现抵触时,对比制止向一般条款躲避准则,应作出特别条款效能强于一般条款的确定。
案号:(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598号
来历:公民司法·事例 2016.26
11.无特别约好状况下,物业处理人对业主室内产业丢掉不担责——胡勇燕、吴澎诉山东永大物业处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物业处理是指业主经过选取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好,对房子及配套设备、相关场所进行修理、维护、处理所进行的相关活动。两边当事人之间存在现实上的物业处理服务联系,但由于两边并未对业主私家产业的保管、维护进行特别约好,故不应对业主室内产业丢掉承当补偿职责。
案号:(2007)济民一终字第708号
来历:公民司法·事例 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