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联系并不直接发作署理联系,亲属间托付处置房子产权,应签定书面协议,清晰约好托付事项,不应以口头方法来进行。不然,一旦托付人(产权人)对署理人的处置行为不予追认,而署理人又无法供给相关依据的,署理人将自行承当合同不能实行的法律职责。
案情回放
章女士在广州银河区有一物业欲出售,但因本身长时间在国外寓居,回国卖房很不便利,遂将该物业房产证原件交给弟弟章先生,并口头托付其署理出售。2017年3月10日,章先生经过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与买家冯先生就该物业洽谈买卖条件,并出示房产证原件及证明章先生与章女士为姐弟联系的户口薄。因为章先生没有章女士的书面托付,冯先生心存疑虑,故在签约当日,两边一同向章女士致电,章女士赞同出售房子,并将回国合作过户。所以,冯先生与章先生签定《房子买卖合同》,并付出定金50000元。
2017年4月5日,章女士回国拟处理房子出售及过户手续,发现广州市二手房楼价上涨,该小区物业均价比合同价格继续上涨3000元/㎡。章女士以为章先生代其售卖的房子价格偏低,要求冯先生进步买卖价格,被冯先生回绝。所以,章女士以章先生非其署理人,无权处置其房子为由,回绝实行由章先生与冯先生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
冯先生在屡次敦促章女士履约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先生和章女士补偿10万元及免除《房子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查,该物业仅登记在章女士名下,冯先生和章先生无法出示证明章女士授权章先生署理出售该物业的依据。《房子买卖合同》约好:“业主收取定金后未能依约出售物业的,应向买家两倍返还定金。”章先生在明知自己没有获得章女士托付的情况下仍与冯先生签定出售该物业的合同,且未得到章女士的追认,导致冯先生获得该物业所有权的合同预期失败,应向冯先生承当违约职责。终究,法院判定章先生向冯先生补偿10万元,以及免除《房子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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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剖析】
依据《合同法》第48条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未经被署理人追认,对被署理人不发作效能,由行为人承当职责。”本案中,章先生无法证明其已获得章女士授权,且其就本案物业签署的《房子买卖合同》未得到章女士的追认,理应承当该违约职责。
在此,协会提示广阔顾客:亲属联系并非署理联系,亲属间托付处置房子产权,应签定书面协议,清晰约好托付事项,不能以口头方法来进行,防止呈现本案中发作胶葛时举证困难的为难局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