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的地下车位价格不菲,却常常面对不动产挂号难题。
为保护乡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力人合法权益,天然资源部起草了《天然资源部关于乡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挂号若干问题的定见(寻求定见稿)》,10月8日揭露寻求社会各界定见。
地下车位,包含与地上修建物同时开发建造的配建地下车位和独立开发地下空间建造的单建地下车位。
2007年,《物权法》出台,从根本上承认了地下空间的权力归属,规则修建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经过出售、附赠或许租借等方法约好。这意味着建造单位可将规划用于建造的地下停车位(库)经过出售、附赠方法将产权搬运给业主。但在具体操作方法上还需进一步清晰和细化。
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挂号暂行条例》《不动产挂号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天然资源部此次就乡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挂号有关问题提出定见。
寻求定见稿提出,地下车位土地用处、运用期限,根据国有建造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确定。
多用处国有建造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与地上修建物配建份额清晰且按用处在空间上可以清晰区别的,其土地用处、运用期限按对应地上修建物的土地用处和运用期限确定;在空间上不可以清晰区别的,按地上修建物运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处和运用期限确定。
请求配建地下车位初次挂号的,原则上与地上修建物同时请求。独自请求配建地下车位初次挂号的,应提交配建地下车位契合规划和竣工检验资料、查询或测绘陈述、税费交纳凭据等资料。配建地下车位用于转让的,还应供给承认地下车位转让后归于权力人专有和共有部分的面积,以及承认车位区分、编号等资料。
配建地下车位转让的,应恪守有关地下车位转让的政策规则。配建地下车位和地上修建物同时转让的,可同时请求处理搬运挂号。
请求单建地下车位初次挂号的,应同时处理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及地下车位所有权挂号。
值得重视的是,寻求定见稿清晰,地上修建物所有权已处理搬运挂号,其所有权人因购买等实际运用配建地下车位,该地下车位已处理初次挂号的,由转让两边持购买合同、税费交纳凭据请求处理地下车位搬运挂号;该地下车位未处理初次挂号的,由开发建造单位供给配建地下车位契合规划和竣工检验资料、查询或测绘陈述等,合作购买人处理地下车位挂号。
寻求定见稿提出,本定见施行前,经依法同意建造,契合相关规划答应条件、建造规范,不核算容积率、不计土地出让价款的配建地下车位,可按本定见相关要求处理不动产挂号。
本定见施行前,已依法处理的地下车位不动产权属证书(含不动产一致挂号前依法处理的房产证、土地证)持续有用。
本定见有用期5年。
图片来历:天然资源部网站
来历: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陈雪柠
监制:涂露芳
修改:陈雪柠
流程修改:孙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