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季先生近来被前女友毛女士告上法庭,毛女士在诉状中称,其与季先生原来是爱情联系,两边一起出资购买了本市A处房子,产权登记为两人一起共有。后来其与季先生完毕了爱情联系,季先生提出来将毛女士一切的产权比例转让给季先生。
所以两边签定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好转让款为人民币100万元;之后,两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现在这套房子登记在季先生一人名下,而季先生并未给毛女士转让款,所以毛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季先生付出100万元的转让款。
季先生以为毛女士在诉状中所述的都不是现实,最初之所以产权证上写毛女士的姓名 ,是由于毛女士说她有公积金能够借款,而现实上在购房时由于种种原因毛女士并没有借款成功,一切的房款都是季先生付出的。
之后,因毛女士与其他男性朋友往来过密,引起季先生的不满,所以两边停止了爱情联系,两边曾约好,只需季先生向毛女士付出35万元,毛女士就赞同将姓名从产权证中除掉。
庭审中,季先生供给了由毛女士亲笔书写的承诺书一份,写明:A处房子在购房时自己并未出资,这套房子的权利是归于季先生的,只需季先生再付出自己35万元,就把产权证中的姓名去掉。
季先生还供给了三份从银行账户提款合计35万元的凭据,提款的时刻分别为与毛女士签定《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买卖过户之日、获得产权证之日。而毛女士供给的两边签定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关于付款方法、付款期限等内容都为空白。
分析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侵略。本案中,A处房子产权由季先生和毛女士一起共有变更为季先生一人一切,两边签定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尽管约好转让款为100万元,但该合同就付款方法、付款期限等正常房子买卖必备内容均未作约好,再结合毛女士曾亲笔书写的承诺书的内容,能够确定季先生所称的将毛女士从产权证上去姓名而付出35万元是有依据证明的,并且依据之间彼此印证。
季先生供给了三份从银行账户提款合计35万元的凭据,提款的时刻分别为与毛女士签定《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买卖过户之日、获得产权证之日;一起,该房子已过户至季先生名下,这些依据能够构成完好的依据链,证明季先生已向毛女士付出了35万元转让款。
民事行为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明而发作法律效力的表意行为。毛女士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出具的《承诺书》承当民事责任。在毛女士没有其他有证明力的依据推翻《承诺书》的情况下,法院应确定季先生与毛女士约好的该房子产权证去除毛女士姓名所付出的实践对价为35万元。
综上所述,毛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该得到法院的支撑。
结案
终究法院支撑了我方的观念,判定驳回毛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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